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23民初3348号
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铝城大道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K9M5A7N。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定彪,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2层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33370977。
法定代表人:颜佳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部经理,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建安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宏盛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铝模板租金1473881.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73881.4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成都市江安城二期1#、7#号楼”工程的施工方。因工程主体施工需要,被告向原告租用铝合金模板及辅材,并于2018年2月5日与原告签订《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编号:PLJAZL-2018-2-5-01)。该合同约定:甲方(被告)需向原告租用铝合金模板面积2550㎡(展开面积),接触总面积66300㎡,单价为22.5元/㎡,总价1491750元;租赁期限为8个月;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合同价20%作为定金,余款自设备出厂之日起按月支付;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延期一天按未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相应定金,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1#、7#楼图纸进行设计和生产铝模板,并按时向被告交付。铝模板总面积为78540.02㎡,租金为1767150.45元,变更设计增加费用为5075元。现被告仅支付租金298344元,尚欠原告租金1473881.45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清租金,但被告拒不与原告结算。原告多次发函催告,被告依然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立即付清租金和偿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该标准过高,原告请求比照民间借贷年利息15.4%计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2.工程材料费结算单;3.租金结算明细表。
被告宏盛图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但认为案涉项目租金总额为1763600元,变更设计增加费用为5057元。此外,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且标准过高,应予调整。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顺延):4.江安城二期项目材料费结算审批流程表、工程材料费结算单;5.工程确认表2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不是最终结算数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5无异议。
本院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因该证据与本案待证实是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情况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宏盛图公司系成都市江安城二期1#、7#号楼工程施工方,因工程主体施工需要,向原告租用铝合金模板及其辅材。被告于2018年2月5日与原告签订了《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铝合金模板系统、支撑系统及相关配件等,工程量按照建筑面积的展开面积计算,单价为22.5元/㎡,租赁期为8个月,具体工程量及实际金额以最终验收结算工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余款自产品出货之日起按月支付,要求被告于当月25日核对工程量,次月30日前付清进度款。被告延期支付租赁物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设计和生产铝模板,并按时向被告交付。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庭审过程中,经双方确认,案涉项目租金总额为1763600元,变更设计增加费用为5057元。被告已支付租金29834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现租期届满,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租金。经双方确认,案涉工程项目租金为1763600元,设计变更增加金额为5057元,被告已支付租金298344元,尚欠原告租金1470313元。依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个月,至双方于2019年5月10日结算时,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于结算时支付租赁费,被告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延期支付租赁物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违约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的违约金计算为:以147031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用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且不属于必要开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支付铝合金模板租金14703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7031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65元,由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9元,由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负担56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06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3009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00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艳妮
审 判 员  方元官
人民陪审员  邓翔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阮滟秋
书 记 员  李茵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