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81执异9号
案外人:连四海,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阿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申宝山,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连四海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连四海称,请求撤销本院(2021)黑0781执724号执行裁定书,将划拨的瑞泰公司新青林业局润泽园二期项目部在丰林县财政局的存款262,865.55元退还给连四海。案外人连四海认为本院在丰林县财政局划拨的493,408.55元中有262,865.55元系其承建新青林业局润泽园二期祥和家园棚改工程所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连四海与瑞泰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划拨该款错误,损害了连四海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2021年4月22日,本院受理***与瑞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据***的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21年4月27日以(2021)黑0781执保3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瑞泰公司在原新青林业局承建的润泽园二期工程质量保证金1,596,300.00元。2021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1)黑0781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瑞泰公司三日内给付***工程款1,093,400.00元,案件受理费7,320.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承担。上款到期后,瑞泰公司没有履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2月24日以(2021)黑0781执724号之二执行裁定在丰林县财政局划拨了瑞泰公司新青林业局润泽园二期工程质量保证金493,408.55元,丰林县财政局于2022年4月21日履行协助划拨义务,将上款汇入本院账户。2022年4月26日本院将该款交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是指人民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的所有法定手续全部完成之前。对于动产或者银行存款类等财产,是指交付或者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前或者分配完毕之前。本案中,案涉款项已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已经执行终结,案外人连四海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已经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四海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邹立新
审判员  祖国新
审判员  郭俊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