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申宝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恩。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丰林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丰林县。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力瑞泰公司)不服伊春市丰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林县法院)(2021)黑07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铁力瑞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丰林县法院申请中止执行(2016)黑0707执1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其账户中质保金的冻结。丰林县法院受理后,铁力瑞泰公司于明确表示对丰林县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经丰林县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裁定。铁力瑞泰公司于2022年1月4日签收丰林县法院(2021)黑07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审查该复议案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提出丰林县法院于2022年1月4日向复议申请人铁力瑞泰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但复议申请人铁力瑞泰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才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民间借贷案件时,铁力瑞泰公司向丰林县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丰林县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黑07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于2022年1月4日送达铁力瑞泰公司且已签收。铁力瑞泰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于2022年1月17日向丰林县法院邮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铁力瑞泰公司自收到丰林县法院作出的(2021)黑07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铁力瑞泰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审查,故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岩
审 判 员 谷长国
审 判 员 陈忠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焦 婵
书 记 员 徐雪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