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81执保3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保全人: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申宝山,职务:总经理。
***与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黑龙江省×××××局承建的××××期工程质量保证金1596300.00元予以冻结。提供申请保全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48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黑龙江省×××××局承建的××××期工程质量保证金15963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申请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8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雪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翁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