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峰,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郊路**。
法定代表人:葛秀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智海,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申宝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恽恒公司)、原审被告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欠据是***出具的,《施工违款合同》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主张其与***签订合同的行为未得到恽恒公司确认,2号楼工程实际由案外人付胜伟施工,该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关系。经审查,***明知2号楼工程由他人承包施工,但自2016年6月10日出具欠条、并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施工违款合同》至今,从未主张撤销或解除上述合同,亦未要求***返还欠据或合同,且在2019年11月18日录音中***仍认可给付欠据及合同约定款项,其行为明显违背常理。一审法院未采信录音,仅依据各方陈述即认为***出具欠据及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自愿负担他人债务,***未与恽恒公司结算,不能确定真实债务数额,判决不支付欠据及合同约定的62万元机械费、材料费及人工费,证据不足。因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2号楼前期工程的事实无异议,但后期工程是否由案外人付胜伟施工、***是否进行实际施工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恽恒公司是否与案外人付胜伟签订施工合同、是否进行结算、款项如何支付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与鸡西市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胜伟进行核实。在确定2号楼后期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基础上,厘清恽恒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款项性质和责任承担主体,依法下判。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邵丽丽
书记员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