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民初123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宝山,职务不详。
被告:铁力市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5委。
法定代表人:郝玉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56.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邓宝海
审判员  万发亮
审判员  韩玲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