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虹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4民初1133号
原告:绵阳市虹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狮子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541097735。
法定代表人:张庆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安,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单元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88500A。
法定代表人:李德君。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虹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绵阳市虹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虹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虹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00元,由原告绵阳市虹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