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2218号
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环氧街道迎宾大道(黄金海岸)。
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绿,系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单元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君。
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