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1230号之一
原告: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顺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常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敏,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单元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君,职务不详。
原告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日立案。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42元,减半收取计111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21元,由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瑞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