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财保52号
申请人:内江领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2719M80。
法定代表人:周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英,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32493870。
法定代表人:张雨薇。
申请人内江领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74483.51元。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内江领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领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74483.51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392元,由内江领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激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