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2617号
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4WBLP44。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清流社区13组046号。
法定代表人:罗万能,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特别授权),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盆景(普通授权),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31795R。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张雨薇,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成(普通授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普通授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00元,由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郭启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