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4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684209257。
法定代表人:陈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能红,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蓝湾俊园5栋(红枫阁)3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80814W。
法定代表人:朱庆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双文,湖北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2020年7月23日,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13774元,由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湖北海通鼎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其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