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7民初63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2327612L。
法定代表人:艾巧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彭少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童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