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民初321号
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3MA4B0QND8D。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玛瑙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6351512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与被告湖北玛瑙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于2023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纵横建材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计2490元,由被告湖北玛瑙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