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民初5349号
原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98432M。
法定代表人:牛蔚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远新,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
法定代表人:郑伟。
原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以其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保证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欢
人民陪审员 陈春良
人民陪审员 石和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