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1468号
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王晓冬、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宝金
法 官 助 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马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