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81民初5号
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与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福建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总公司)、王晓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2017)京0117破7号决定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裁定受理对光大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8日指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担任光大总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受理光大总公司破产申请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林文挺
审判员 林远程
审判员 游 捷
书记员 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