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81财保46号
申请人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1)闽0181民初5号】,申请人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的银行账户为准冻结被申请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915.6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63)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915.6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