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2执895号
本院做出的(2017)沪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光大中工实业有限公司、黄胜霞、黄浦腾、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上海汇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缴纳诉讼费334034.72元的义务,故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依据上述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另,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2017)沪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
终结(2019)沪02执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华荣
审判员 郁 亮
审判员 吴永坚
书记员 舒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