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执1361号
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申请执行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4 060 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4 060 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确认,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发现被执行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