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1863号 原告:***,女,1952年4月27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802室。 诉讼代表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