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053号
原告:四川鑫枫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5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嘉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中铁隆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吴中桦,总经理。
原告四川鑫枫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枫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枫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计874元,由原告四川鑫枫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