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410号
原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第三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6元由原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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