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泾阳县宏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1200号
原告:泾阳县宏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望泾村胡家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渭杰,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中铁隆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泾阳宏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泾阳宏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泾阳县宏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泾阳宏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圆),减半收取计25元(贰拾伍圆),由泾阳县宏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左拥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