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雷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雷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科迪巨尔乳业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1934号
申请人郑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号楼西4单元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范丽娜。
被申请人****乳业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洛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
申请人郑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乳业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豫0105民初22518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一、冻结被申请人****乳业洛阳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25×××78账户存款7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乳业洛阳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413069100018000132762账户存款1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乳业洛阳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25×××78账户存款7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乳业洛阳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413069100018000132762账户存款10万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