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汇众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63号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许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莹,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汇众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西部国际广场1幢1单元13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记亮。
被告:周庆,1955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众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周庆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庆的起诉。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