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790号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大道北段路西(新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庞磊。
被告:宋红木,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红木、河南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亚茹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