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62号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被告:洛阳鸿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樊村镇马道村。
法定代表人:孙根秀。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鸿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伟
[院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