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923号之一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昆阳大道北段路西(新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创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