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6290号
原告:***,女,汉族,1998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