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2881号
原告: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与蔡州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5982136B
法定代表人:*发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31098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31098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