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734号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与蔡州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5982136B。
法定代表人:刘发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创新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9Y7340。
法定代表人:张卫烨,总经理。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07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提交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7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