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734号之一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与蔡州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发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伟、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创新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卫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军,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传忠,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系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伟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6元,保全费1557元,合计3763元,由原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