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4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与蔡州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发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柴油机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河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鲁0303民初143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淄博**柴油机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柴油机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寇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