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王琳柴油机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432号

申请人: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与蔡州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发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柴油机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林,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柴油机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柴油机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林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6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柴油机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林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6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68元,由申请人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寇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