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13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娜,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49884X8。
法定代表人: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省,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与蔡州路交叉口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5982136B。
法定代表人:刘发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弘康税务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西段第二污水处理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11AQE8Y。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被告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弘康税务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