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武汉)有限公司

建发(武汉)有限公司、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246号
申请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西侧联发九都国际第7幢29层1-12号。
法定代表人林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747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发(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9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愿意为申请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167963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9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