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2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西侧联发九都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林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iv>
法定代表人金海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劲松,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建发(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222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工行湖南省浏阳工业园支行1901××××6294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300××××1836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支行1801××××0821账户。申请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工行湖南省浏阳工业园支行1901××××6294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300××××1836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支行1801××××082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