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铜牛变压器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彭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铜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382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蜀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铜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蜀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蜀彭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蜀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成都市蜀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姗
法官助理  刘波罗 书 记 员  梁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