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7886号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 三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