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7886号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蓝海达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 三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