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852号
原告:浙江环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阔浩瀚建设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6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环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阔浩瀚建设江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环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环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