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初字第4408号
原告杭州吉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市星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吉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
市星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
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吉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
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星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吉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
星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杭州吉泰机电
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