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伊恒装饰材料商行与宁波三星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0901号
原告:义乌市伊恒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义乌国际家具城3区3楼H9-11号。
经营者:*金莲,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宁波三星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谢再省,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伊恒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宁波三星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伊恒装饰材料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伊恒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伊恒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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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