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三星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0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上诉人宁波三星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装饰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7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三星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再省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装饰公司对于宁波三星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装饰公司依据《借款协议书》、《借款展期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等证据,以***未依约还款,宁波三星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20万元,宁波三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故此,本案应依据《借款协议书》、《借款展期协议书》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国装饰公司与***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和《借款展期协议书》均约定,若发生纠纷交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鉴于中国装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宁波三星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饶林生
审判员耿燕军
审判员李琴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楚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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