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8576号
原告:义乌市伊恒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义乌市。
经营者:周金莲。
被告:宁波三星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谢再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伊恒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宁波三星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