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县丰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6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心怡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206355042H。
法定代表人:衡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会东县丰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鲹鱼河镇光明街40号1幢2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57PRF31。
法定代表人:谭维松,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东县丰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3426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86,898.19元,执行费:2,703.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还款协议,协议载明:会东县丰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维松定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付清本案所有案款及本案执行费。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703.00元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周祥东
审 判 员  朱兴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蒲朔江
书 记 员  李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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