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0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陈其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会东县。

法定代表人:衡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广隅新城27-502室。

负责人:谌小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会东县。

法定代表人:衡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袁均昌,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克勒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均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均昌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954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93元,合计1821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四川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均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阿依 多斯

审 判 员 努力 古丽

审 判 员 李 新 星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王 维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