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2521民初29号
原告:**多吉,男,1979年5月5日,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普兰县。
被告: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三A期)1幢3**7层30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831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云庭街16号5号楼4楼9、10、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776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多吉诉被告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多吉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多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列
审 判 员 边 巴
审 判 员 仓 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旦***
书 记 员 凯英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