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格调生活经营店与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293号
原告:格尔木格调生活经营店,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红伟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戴寿,男,1944年4月10日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路**号********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利,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路**号********号,身份证号×××。
被告: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普润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格尔木格调生活经营店与被告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格尔木格调生活经营店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格调生活经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格尔木格调生活经营店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