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1707号
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告: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国伟,总经理。
被告:万宇,四川省威远县人,个体。
原告**与被告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成都森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租赁费78200元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元,减半收取计105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